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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裴建军与刁云国、边绍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军,刁云国,边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裴建军,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小黄河路****号。被执行人:刁云国,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满族,殡仪馆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小学路****号。被执行人:边绍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满族,县报社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宝财*期。申请执行人裴建军与被申请执行人刁云国、边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边绍军的工资已被法院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