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裴建军与刁云国、边绍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军,刁云国,边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裴建军,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小黄河路****号。被执行人:刁云国,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满族,殡仪馆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西北营小学路****号。被执行人:边绍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满族,县报社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宝财*期。申请执行人裴建军与被申请执行人刁云国、边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边绍军的工资已被法院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