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胡某甲,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詹元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8年8月20日经登记结婚,于2006年10月11日生育男孩胡某乙,于2012年3月23日生育女孩胡某丙。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嗜好赌博,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4年1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胡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胡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被告胡某甲辩称,被告没有嗜好赌博,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4年12月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0月11日生育男孩胡某乙,于2012年3月23日生育女孩胡某丙。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嗜好赌博,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予以否认,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主张,原、被告夫妻婚姻基础差,性格不合,经常纠纷吵架,且被告胡某甲经常参与赌博,并殴打被告,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胡某甲予以否认,并提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陈某主张不能认定,故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陈某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互让互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角,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毅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