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宏军、黄文新与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军,黄文新,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李宏军与黄文新、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李宏军,男,生于1990年3月20日,汉族,驾驶员,华亭县东华镇人,住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环城南路***号。被告黄文新,男,生于1983年8月10日,汉族,华星煤矿职工,华亭县策底镇人,住甘肃省华亭县策底镇华星煤矿职工宿舍。被告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田东祥,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策底乡策底坡村炭合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宏军与被告黄文新、甘肃华星煤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原告李宏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易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