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星辰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星辰,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8号原告杨星辰。被告李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星辰诉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华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