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门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门某某,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单县被告时某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门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讼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孝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勇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