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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门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门某某,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单县被告时某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门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讼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孝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勇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