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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卫亭、王成与王成、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亭,王成,王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张卫亭。委托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被告王李燕。被告二委托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亭与被告王成、王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亭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卫亭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