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执字第2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永达与唐丽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达,唐丽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2877-2号申请执行人:唐永达,男,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唐丽嫦,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唐永达与被执行人唐丽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荷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蓬法执字第2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