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邢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邢垒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委托代理人:郑山山。被告:邢垒。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邢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判员 龚益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