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易偲与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偲,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易偲。委托代理人万传洪。委托代理人赵阳阳。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冯意刚。委托代理人罗德。原告易偲与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偲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偲负担。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慧琴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