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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池民一终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池州市中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志观、原审被告肖仙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一终字第00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中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伍文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志观,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代理人:查相平,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仙东,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池州市中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池州市中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俊生,被上诉人肖志观及其委托代理人查相平,原审被告肖仙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余 玮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