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孙来华与孙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华,孙春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3号原告孙来华。被告孙春年。原告孙来华诉被告孙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伟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来华、被告孙春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来华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3万元,期限为3个月,原告在原告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当场签订借款协议、收条。在协议上被告承诺用退休工资卡的钱还款,被告承诺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承诺在还款期间工资卡不修改、不挂失。一共还了9900元,还剩余20100元,被告已将工资卡挂失。故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的余款人民币20100元;2、被告承担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提供借款协议、收条及原告银行取款凭证作为证据。被告孙春年辩称,2014年8月1日,被告为借款经人介绍认识原告,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1万元,但是不在原告家中,是在一家肯德基内(彭浦新村附近)。被告用工资卡还了四个月,本金已经全部还清了。当时约定一个月600元利息,被告没有付过利息。因借款时比较着急,当时对借条上的3万也提出过疑问,但原告说没关系,被告才签字。同意还四个月利息2400元,其他不同意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3万元,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原告被告签有收条。原告确认被告已还款99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告庭审陈述、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应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辩解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孙春年归还原告孙来华借款人民币201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上述判决内容由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6.50元,由被告孙春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