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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新军与被告廖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谭新军,男,汉族。被告廖启云,男,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新军与被告廖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新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新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新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减半收取7410元,由原告谭新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兵辉代理审判员  贺 玫人民陪审员  钟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思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