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新军与被告廖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谭新军,男,汉族。被告廖启云,男,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新军与被告廖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新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新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新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减半收取7410元,由原告谭新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兵辉代理审判员 贺 玫人民陪审员 钟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思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