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白志飞与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志飞,孙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白志飞,男,汉族。被申请人孙海军,男,汉族。申请人白志飞与被申请人孙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志飞以被申请人孙海军欠其煤款2700000元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海军所有的位于惠农区住宅房、购买的位于惠农区营业房予以查封。申请人白志飞以担保人孙武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房屋、担保人孙敏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担保人李淑玲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房屋、担保人李小刚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担保人李小刚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担保人白欣所有的宁BE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志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海军所有的位于惠农区住宅房、购买的位于惠农区营业房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孙武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房屋、担保人孙敏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担保人李淑玲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房屋、担保人李小刚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担保人李小刚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担保人白欣所有的宁BE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光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