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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成军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军,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71-3号原告:张成军,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234155-X。法定代表人:邱广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军诉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军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军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成军负担。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晓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