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魏晓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方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兰,方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36号原告魏晓兰,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邱恭军(系原告魏晓兰之夫),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被告方云平,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原告魏晓兰诉被告方云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4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已与被告方云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魏晓兰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慧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