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堵荣昌、刘桂明与刘桂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堵荣昌,刘桂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堵荣昌。委托代理人:娄国芬、高红刚,被告:刘桂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祝建国。委托代理人:邵丹莎。本院在审理原告堵荣昌诉被告刘桂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堵荣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堵荣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