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满诉被告陈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陈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陈满,男,汉族,1988年8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建,男,汉族,1987年9月2日生。原告陈满诉被告陈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满及委托代理人左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明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满诉称,我与被告陈明建系同学关系,被告曾从事塑钢门窗生意,我为被告供应单压双压等配件,经结算,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我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原告陈满对其诉讼主张及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欠款的事实及约定还款的期限情况。被告陈明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满曾为被告陈明建做塑钢门窗供材料,后双方结算,被告陈明建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陈满出具了一张欠条,主要内容:今欠陈满肆万元整(40000元),约二个月还清。由被告陈明建的签字。本院认为,原告陈满与被告陈明建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陈明建在收取原告陈满的材料后,欠货款人民币40000元,现原告陈满诉请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明建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陈满的货款,原告陈满诉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明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满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陈明建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亚萍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陈政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啟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