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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牛兆福与周继成、滦南县京鑫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兆福,周继成,滦南县京鑫纺纱厂,张志东,滦南县东兴纺纱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牛兆福。被告周继成。被告滦南县京鑫纺纱厂。负责人:周继成。被告张志东。被告滦南县东兴纺纱厂。负责人:张志东。原告牛兆福与被告周继成、滦南县京鑫纺纱厂、张志东、滦南县东兴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兆福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继成、滦南县京鑫纺纱厂、张志东、滦南县东兴纺纱厂1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继成、滦南县京鑫纺纱厂、张志东、滦南县东兴纺纱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