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被告阮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印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