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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被告阮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印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