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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方云与被告吴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方云,吴春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初字第7号原告罗方云,男,1947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新凤,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光,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方云诉被告吴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方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方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方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运华审 判 员  石登勇人民陪审员  彭举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