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4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孟彤与陈雪、王海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彤,陈雪,王海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民初字第4565号原告孟彤,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卞晓飞,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青,江苏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女,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金萍(被告陈雪之婆婆),女,1962年8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才(刘金萍之弟),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王海宁,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原告孟彤诉被告陈雪、王海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林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彤的委托代理人卞晓飞、蔡青、被告陈雪的委托代理人刘金萍、刘建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彤诉称,被告王海宁经营一家婚庆公司,其与原告协商于2014年4月26日将原告车辆租给被告陈雪作为婚车。婚礼当天用车期间,原告等人严格按照二被告指定路线行驶,当途经徐州市东南郡与御景湾之间的道路时,原告等人发现道路积水过膝,要求更换路线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但二被告拒不答应,执意要求车辆前行,无奈原告只能按照要求路线行驶,结果造成车辆熄火发动机进水。事发后原告多次交涉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苏C×××××号车辆的维修费用66681.86元。被告陈雪辩称,原告的车辆损坏与被告陈雪没有关系。原告称其用车当日,看见路段有积水时曾要求被告陈雪更改路线不是事实,实际上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改变路线的要求。当日被告陈雪的家人在第一辆车上,车队经过东南郡小区转弯处,因刚下过雨路面有积水,路上的车辆都正常行驶。被告陈雪的家人带领着车队也正常行驶,在过了积水后车辆排队时才发现少了原告等三辆车,原告从未向被告陈雪要求改变路线。被告陈雪是与婚庆公司签订的用车协议,且费用已经付清。受损车辆是原告自己驾驶,原告的车辆停在积水里受损,应系其驾驶技能的问题,与被告陈雪无关,被告陈雪不应对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海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陈雪(甲方)与被告王海宁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婚礼服务,其中总体策划8300元,婚车使用2300元;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乙方应严格遵照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项约定事项。2014年4月8日姚明(甲方)代表原告孟彤等人与被告王海宁(乙方)签订《婚车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定于2014年4月26日上午租用甲方婚车,甲乙双方约定路程为食品城至新区,婚车使用数量为5辆,使用费为400元/辆,合计2000元。2014年4月26日被告陈雪婚礼当日,原告孟彤驾驶苏C×××××号宝马车作为婚车,行驶至徐州市东南郡小区东约100米处时,因路面积水,原告孟彤驾驶的车辆行驶至积水中时熄火,致发动机进水,车辆损坏。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庆服务合同、婚车租赁合同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孟彤因其车辆在向被告陈雪提供婚礼服务时发动机进水致车辆损坏,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被告陈雪与被告王海宁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姚明代表原告等人与被告王海宁签订的《婚车租赁合同》予以证实。被告陈雪抗辩认为,其与被告王海宁的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且费用已支付完毕,且婚礼用车期间,原告提供的婚礼用车系由原告本人驾驶,是其对路况的错误判断导致车辆损坏,与被告无关。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表明,原告孟彤驾驶苏C×××××号宝马车在车队行进中发现路面积水,其并未直接要求二被告改变路线,而是通过观察后直接驶入积水路段,后车辆熄火受损。原告孟彤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应能够预见积水路况可能对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其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驶入积水路段,致车辆熄火毁损,应系其判断失误所致。对于车辆的损害,二被告均无过错,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苏C×××××号车辆的维修费用66681.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孟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