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毕如正与王秀文健康权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如正,王秀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毕如正,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洪岗村洪岗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660614607X。委托代理人:沈瑞映,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文,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石埠村鲍台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6312166067。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如正诉被告王秀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毕如正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如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毕如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