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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毕如正与王秀文健康权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如正,王秀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毕如正,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洪岗村洪岗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660614607X。委托代理人:沈瑞映,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文,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石埠村鲍台组,身份证号码342422196312166067。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如正诉被告王秀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毕如正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如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毕如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顾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