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玉好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峰,王玉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好,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峰因与被上诉人王玉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赵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慎龙,被上诉人王玉好的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赵峰提供新证据,造成原审判决借条内容及借款事实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0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