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芳诉被告张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芳,张伟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2号原告杨春芳,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伟星,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芳诉被告张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