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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芳诉被告张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芳,张伟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82号原告杨春芳,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伟星,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芳诉被告张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