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景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敏,张景来,闫公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赵华敏,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景来,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闫公喜,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景来、闫公喜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段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