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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甲故意伤害案吕乙包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甲,吕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对被告人吕甲取保候审。被告人吕乙,男,现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伪证,于2014年10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对被告人吕乙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乙犯包庇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甲、吕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9时许,在本市秦家屯镇赵家屯村杨某某家门前,被告人吕甲因琐事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后,施拳脚将杨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伤者杨某某面部外伤致左侧弓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甲被抓获归案。2014年8月份,公安机关在办理杨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吕乙未看事发过程而向公安机关提供吕甲没动手打杨某某的虚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吕乙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甲、吕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单某某、仲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诊断书,和解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甲犯故意伤害罪、吕乙犯包庇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甲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乙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乙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