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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执字第7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市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澳九州策划有限公司、莫梦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澳九州策划有限公司,莫梦琪,曾宪章,陈敬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执字第794-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16号。被执行人南宁市澳九州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莫梦琪,经理。被执行人莫梦琪,南宁市澳九州策划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宪章,无业。被执行人陈敬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青民一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曾昭敏、莫梦琪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滨湖路53号南湖公务员小区B-1栋2单元703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为:邕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