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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韩某犯玩忽职守罪,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王某;王某民

案由

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林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林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村建助理,住克什克腾旗。无前科。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悦,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计生专干兼妇联主任,住克什克腾旗。无前科。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党支部书记,住克什克腾。无前科。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村委会主任,住克什克腾旗。无前科。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民,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村委会副主任,住克什克腾旗。无前科。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根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侯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李悦、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开始,国家实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的房屋按等级进行重建或修缮加固。在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调查中发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在危改过程中存在危改对象不符合标准、违规套取等现象,致使大量国家专项补助金被违规发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韩某在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未予以纠正,致使国家资金流失达1197880元。2010年在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妇联主任张某、村书记张某、村主任王某、村副主任王某民将危改户乔国忠、李国军的危房改造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7600元违规挪作村集体收入并支出,情节严重。案发后,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被挪用专项补助资金17600元上缴财政。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视听资料、宣读了证人孟凡义、王伟光、李向云、董井水等人的证言、韩某、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挪作他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之规定,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辩解。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韩某是红山子乡的村建助理,该职务不是被告官方任命的职务,不应以村建助理的身份追究被告人韩某的刑事责任。2、红山子乡危改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副乡长徐相国是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决策者、实施者和责任人,韩某在整个套取危房改造资金过程中是徐相国支配和领导的工作人员,不能因为徐相国死亡而将其责任转嫁到被告人韩某身上,责任应当区分,不能一概而论。3、起诉书指控的红山子乡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系2010年至2012年三年期间套取的,而韩某于2011年8月23日才被红山子乡政府正式认命为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所以韩某应对2012年套取的资金承担责任,对2010年、2011年套取的资金不承担责任。4、起诉书指控的红山子乡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1197800元,其中有404280元交至红山子乡财政所,此款不能认定为损失。5、被告人韩某对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行为曾提出异议和反对,为此被告人受到了免除职务和辞职的要挟,即被告人韩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放任了自己的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的规定。6、被告人韩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客观供述本案的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罪表现。基于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韩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韩某玩忽职守的事实2009年开始,国家实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对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的房屋按等级进行重建或修缮加固。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下辖天太永村、双合旺村、永合村、大浩来图村、小浩来图村、福盛号村六个行政村。红山子乡于2010年开始实施危房改造,在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红山子乡自2010年至2012年每年都制定了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被告人韩某始终是红山子乡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2010年红山子成立了城建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被告人韩某为该组织成员,也是办公室工作人员;2011年8月23日红山子乡成立了乡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被告人韩某为主任;2012年红山子乡成立了城建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被告人韩某为该组织成员,也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危房改造项目的落实由红山子乡副乡长徐相国(已死亡)具体分管,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被告人韩某从2010年任红山子乡村建助理,主要负责村镇建设、移民搬迁和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在全乡的落实,在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落实过程中负责对申请户的审查核实,监督危房改造进度,填写整理管理危改档案,以及危改工程验收工作。在危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由于被告人韩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红山子乡部分危改户没建房而顶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其中在天太永村以王晓辉、高连慧、李俊凤、冯晓娟、郭庆华、郝庆霞、沈运贵、陈凤芹名顶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42000元;在双合旺村以程忠军、李凤龙、刘海军、廖广生、刘喜国、段东军、沈运祥、王三朋、严玉名顶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39300元;在大浩来图村以马立芬、李玉琴、严炳文、徐凤英名顶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72800元;在永合村以王寿海、王生瑞、胡万明、杨玉怀、张合、王成瑞、李俊学名顶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54000元;在小浩来图村以焦洪和、黄海臣、梁福才、董学峰、刘国军、刘启旭、宿国华、董瑞、刘汉伟、孙友德、黄海军名顶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02000元;在福盛号村以李世成、王瑞国、王某民、刘国存名顶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66500元,计776600元。另外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与危改户实得的金额不一致的方式,违规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其中在天太永村以王明秀、杨国青、刘井元、杨万义、代广春、闫瑞、周林、刘晓东、宋学华、孙海峰、董德秋、孙良廷、崔海山、张凤云、李明、孙国民、徐勇、王占峰、李建民、杨国兴、金子龙、杨月、李占才、王晓光、冯俊兴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21280元;在双合旺村以孙海民、吕良、王天青、张永军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33000元;在大浩来图村以鲁士民、刘永国、梁国玉、张利军、刘国军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46000元;在永合村以钟国民、王庆君、杜秀武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37000元;在小浩来图村以韩国宇、祁国振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6000元;在福盛号村以张某、刘国林、张运超、张雪飞、张景坡、张景峰名套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65000元,计418280。两项合计共套取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资金1194880元。2012年初,徐相国让红山子乡下辖的六个村民组的主管危房改造人员收取部分村民的惠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支取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404280元交至红山子乡在经棚镇的办事处克旗林业宾馆307室。红山子乡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长李向云知道此事后,立即对此事进行整改,将徐相国收取的404280元收至红山子乡财政所暂时保管,后经研究决定,将此款以危房改造的名义发到天太永村的天盛店组和下地组的整体搬迁户手中。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检反渎交(2013)9号交办函证实,本案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交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查办。2、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右检反渎立(2013)2号立案决定书证实,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0日对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负责危房改造项目的相关管理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3、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刑辖字第1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韩某玩忽职守一案指定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理。4、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政府2014年1月2日证明证实,韩某系红山子乡政府职工。2010年4月至今任红山子乡人民政府村建助理。2015年2月2日红山子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徐相国于2001年7月至2013年6月在红山子乡人民政府工作,于2013年6月21日死亡。5、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天太永村委会证明证实,天太永村村民代广春、李建民、王晓光、冯俊兴四人外出打工,联系不到本人;村民周林去世,无亲属。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委会证明证实刘汉伟外出打工,联系不到本人。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大浩来图村委会证明证实马丽芬外出打工,联系不到本人。6、红山子乡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以来天太永村、双合旺村、福盛号村、永合村、小浩来图村、大浩来图村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户及贫困户人员名单。7、克什克腾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红山子乡天太永村蛤蟆坝、德勒沁组整体危房改造情况的说明证实,2011年经旗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同意,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蛤蟆坝、德勒沁两村民组积极整合资金,整组实施民俗摄影村的改造。蛤蟆坝、德勒沁民俗摄影村改造项目共投入危房改造资金71.5万元,共改造农牧户85户,其中蛤蟆坝组29户,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5.1万元;德勒沁组56户,危房改造项目资金46.4万元。8、克什克腾旗2010年至2012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及红山子乡2010年至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红山子乡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证实,危房改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救助对象、建设标准、改造方式和资助标准、资金筹集、发放和使用管理、项目申报与审批、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等具体内容。自2010年至2012年,韩某为红山子乡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9、红山子乡人民政府红政发(2010)45号文件关于成立红山子乡城建工作领导组织的通知证实,红山子乡成立了城建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被告人韩某为该组织成员,也是办公室工作人员。红山子乡人民政府红政发(2011)50号文件红山子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村镇建设管理领导组织机构的通知证实,红山子乡成立了乡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被告人韩某为主任。红山子乡人民政府红政发(2012)25号文件关于成立红山子乡城建工作领导组织的通知证实,红山子乡成立了城建工作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被告人韩某为该组织成员,也是办公室工作人员。9、克什克腾旗财政局出具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证实,克什克腾旗2009年—2012年危改户改造任务及资金配套情况10、克什克腾旗财政局出具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清册证实,2010年—2012年红山子乡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发放情况。其中涉案的有:(1)天太永村补助标准为20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李俊凤、陈凤芹、杨国兴、金子龙、杨月、李占才、王晓光、冯俊兴;补助标准为19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王晓辉、高连慧、徐勇、王占峰、李建民;补助标准为1628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孙国民;补助标准为16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杨国青、王明秀、刘井元、杨万义、代广春、闫瑞、刘晓东、冯晓娟、郭庆华、宋学华、孙海峰(孙宝)、郝庆霞、沈运贵、董德秋、孙良廷(盖松柱)、崔海山、张凤云、李明;补助标准为8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周林。(2)双合旺村补助标准为20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程忠军、李凤龙;补助标准为18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孙海民、王天青;补助标准为17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吕良、刘海军;补助标准为15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廖广生、刘喜国;补助标准为145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张永军、段东军、沈运祥、王三朋;补助标准为88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严玉;(3)福盛号村补助标准为25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张某;补助标准为20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王瑞国、刘国林、张运超(张永军)、张雪飞、李世成、张景坡、张景峰;补助标准为145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王某民;补助标准为12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刘国存。(4)大浩来图村补助标准为22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马立芬(辛有福)、李玉琴;补助标准为20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严炳文;补助标准为18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张利军(吕艳丽);补助标准为16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鲁士民、梁国玉;补助标准为14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刘永国;补助标准为88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徐凤英(董井水);补助标准为4000元并已经发放2000元的有刘国军。(5)永合村补助标准为22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杜秀武、王寿海、王生瑞(焦春英)、胡万明、杨玉怀、张合、王成瑞、李俊学;补助标准为20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王庆君;补助标准为15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钟国民。(6)小浩来图村补助标准为22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韩国宇、焦洪和、黄海臣、梁福才、董学峰、刘国军、刘启旭、宿国华;补助标准为12000元并已经发放的有祁国振、董瑞、刘汉伟(刘汉增)、孙友德、黄海军。11、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民政办出具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登记表证实,红山子乡低保户人员名单及低保金发放情况。12、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民政办出具的克旗农村牧区五保户登记表及红山子乡分散供养五保户供养金发放花名表证实,红山子乡五保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名单及补助金发放情况。13、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政府出具的红山子乡贫困户登记表证实,红山子乡2010年—2013年贫困户名单。14、克什克腾旗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红山子乡贫困户名单证实,红山子乡贫困户的具体情况。15、克什克腾旗民政局出具的红山子乡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登记表、红山子乡农村社会救助补助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清册证实,红山子乡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名单及补助金发放情况。16、克什克腾旗民政局出具的2009年红山子乡农村牧区低保花名册证实,红山子乡2009年享受低保人员的名单。17、克什克腾旗民政局出具红山子乡2010年—2011年克旗地区低保对象登记表证实,红山子乡享受低保人员的名单及保障人数和类别等情况。18、克什克腾旗民政局出具的农村社会救济补助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清册证实,红山子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名单及补助金额等情况。19、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社存取款明细复印件、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危房改造一卡通账户存款查询名单证实,红山子乡危房改造补贴款发放及提取情况。具体发放的数额与克什克腾旗财政局出具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清册中的数额一致。20、红山子乡危房改造档案复印件证实,红山子乡对危改对象房屋上报审批验收的情况。21、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对所有书证的调取均系依法调取。2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的身份。23、克什克腾旗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证实,同意对被告人韩某判处非监禁刑。(二)证人证言1、证人孟凡义的证言证实,他是克什克腾旗住建局的副局长,2009年至2013年分管建工。克什克腾旗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从国家危房改造开始实施的时候他就一直分管这项工作。在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旗里成立了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他是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的成员,也是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的副主任。他主要负责对建设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工程进度,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例行督察,组织验收等工作。住建局由村镇办具体负责国家危房改造项目的落实。危房改造救助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贫困户及其他贫困户。根据文件上的规定是按照改造对象的申请、村组民主评议申报、苏木乡镇审核、旗审批、市备案的程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综合协调组、质量技术指导组、安全监督组三个小组联合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每年一到两次,发现问题责成乡镇政府进行整改。上级及旗危改办制定的具体文件和规定都向各苏木乡镇下发了,也进行过培训。在危改项目下来之后,危改领导小组每年都会组织召开会议,危改项目的各相关单位及各苏木乡镇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都会参加,会上对危改项目的相关文件及规定都会学习和强调。给各个苏木乡镇分配任务并签订责任状,下发危改实施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及苏木乡镇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危改领导小组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危改实施方案。住建局在验收时是按照苏木乡镇初验合格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验收的。验收之后危改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各小组开会对验收情况研究汇总,汇总之后报危改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给各苏木乡镇反馈意见,各苏木乡镇再向危改领导小组上报资金申请,危改领导小组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各苏木乡镇再拿审核结果向财政局申请拨款。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标准都是固定的。苏木乡镇组建的专门机构审定房屋改造内容、核定工程质量、审核预算、确定各户的补助标准。危改资金的发放由财政局进行监督,资金的使用由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2、证人邹斓琳的证言证实,她是克什克腾旗住建局的职工。自2011年至今任村镇办主任职务。主要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日常工作。2010年旗里成立了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下设到住建局,小组办公室又分了综合协调组、质量技术监督组、安全监督组三个小组。2011年她负责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全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村庄规划、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等工作。危房改造救助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贫困户及其他贫困户。根据文件上的规定是按照改造对象的申请、村组民主评议申报、苏木乡镇审核、旗审批、市备案的程序进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改造对象的确定、指导村委会抓好建设工作,确保对危改工程的开工、施工、峻工、验收以及建筑材料供应等各个环节的指导和监督、完工后对危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在实施过程中综合协调组、质量技术指导组、安全监督组三个小组联合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每年一到两次,发现问题当场口头纠正。上级及旗危改办制定的具体文件和规定都向各苏木乡镇下发了,有发文登记。危改领导小组在危改项目下来之后,每年都会组织召开会议,危改项目的各相关单位及各苏木乡镇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都会参加,会上对危改项目的相关文件及规定都会学习和强调。给各个苏木乡镇分配任务,下发危改实施方案,要求各相关单位及苏木乡镇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危改领导小组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危改实施方案。住建局在验收时是按照苏木乡镇初验合格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验收的。验收之后危改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各小组开会对验收情况研究汇总,汇总之后报危改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给各苏木乡镇反馈意见,各苏木乡镇再向危改领导小组上报资金申请,危改领导小组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各苏木乡镇再拿审核结果向财政局申请拨款。综合协调组主要审核危改人员和资金是否和档案一致。旗里是按照户均下拨,苏木乡镇组建的专门机构审定房屋改造内容、核定工程质量、审核预算、确定各户的补助标准。危改资金的发放由财政局进行监督,资金的使用由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她负责的综合协调组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责的。3、证人王伟光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政府职工。从2011年8月份至今任乡村建办公室工作人员,2013年7月兼任妇联主席。她在村建办公室负责网络系统的录入、填写整理档案、向城建局报送材料等。红山子乡危房改造工作具体由村建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主任是韩某,工作人员有她和王文昌。红山子乡成立了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她是小组成员,也是危房改造办公室的成员。改造对象的标准,按照规定要求是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和残疾人家庭户。危房改造的程序由村民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公告向乡危改办申报,乡危改办审核向旗住建局申报、旗里审批。对危改房的申请,乡危改办审核的过程是村里把表报上来后,副乡长徐相国、韩某、她,有时还有王文昌到村民家里实地看房,然后跟村民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个别去不了的就委托负责危改的村干部核实。2012年的危改实施方案是她整理、修改完后交给徐相国乡长了,谁审批的她不知道。红山子乡危房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如核实危改户、监督工程进度、验收都是由副乡长徐相国、村建办主任韩某和她负责的。验收的时候没有逐户的验收,副乡长徐向国从危改户名单中随便抽选几户进行验收的,其余的危改户都委托给村干部验收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危改户后,取消资格,并把危改档案抽出来作废,删除网上系统的录入记录。在和危改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时她、徐相国、韩某和村干部都在场。协议书一式四份,村里、危改户、乡政府和旗各一份。协议书签完后她拿一份归档。大概是在2011年末的时候,徐相国说按照协议的金额发放会有结余,于是徐相国在旁边指点,让她改哪户她就改哪户。档案中日期、危改照片等也改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按照上级配套和任务平均分配的。补助款直接打到危改户的一卡通上。红山子乡在危改资金的发放工作上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村干部收过危改户的一卡通,在危改户的一卡通里取过钱交到红山子乡的办事处。2012年春节前,具体时间她记不清了,副乡长徐相国打电话让她通知红山子乡六个村管危改的村干部,让他们到经棚镇林业宾馆307房间红山子乡的办事处,第二天六个村管危改的村干部都到了办事处,徐乡长让她跟永合村的书记刘文峰去取钱,她和刘文峰去了她家附近的信用社营业厅,刘文峰在柜台上取的钱,具体取多少钱她不知道,取完钱后小浩来图村的书记刘守和又给她打电话,她和刘守和在徐乡长家附近的信用社营业厅见的面,那会刘守和已经取完钱了,然后她和刘守和就往办事处走,这中间刘守和把一张危改户的卡落到信用社了,她回去给拿了一趟,这两个村收上来的危改补助金都在办事处交给徐乡长了。其余四个村的危改补助金也是在办事处交的。4、证人李向云的证言证实,她于2011年4月份担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乡长职务。2011年至2013年6月份常务副乡长徐相国分管交通、旅游、城建、扶贫开发、计生等涉及经济发展的工作。红山子乡的危改工程是从2010年开始实施的。危房改造是国家项目,由旗里成立危改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根据房屋危险等级标准对低保户、五保房、贫困户和残疾人家庭中进行。红山子乡按照旗危改领导小组的要求布置成立乡危改小组并设办公室,她是组长、副乡长徐相国是副组长,乡危改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安排、落实还有关于危改各项工作的审核。乡危改办的负责人是徐相国。工作人员主要有韩某、王伟光。韩某是村建办公室主任。红山子乡是按照旗危改办制定的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由乡危改办具体制定乡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乡危改办具体贯彻落实。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督查、有考核。在危房改造过程中,红山子乡危改工作有违规现象,大概是2011年年末的时候,有村民打电话反映说卡上打的钱和实得的钱不一样,说是村里拿走了,她问过村干部,村干部说卡是徐相国拿走了,她和书记赵玉山找徐相国谈过话,徐相国说有的危改户未建房,就把钱收回来了,还有就是工作人员挺辛苦的,想解决点经费。经过对徐相国的批评,徐相国交回来40多万元钱并进行了整改。2012年1月份她让当时的财政所所长刘大勇把那404280元钱收到乡财政所来了。2013年7月份左右她带着乡财政所的盖海屿、赵国臣、崔海超把这40多万元钱以危房改造的名义发到天太永村的天盛店组和下地组的整体搬迁户手中,有107户,每户3780元钱,共计404460元钱,实际发放的钱和收回来的钱相差了180元钱。5、证人赵玉山的证言证实,他于2010年1月担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党委书记职务,主持党委工作。红山子乡危房改造于2010年开始实施,具体由副乡长徐相国负责,并成立了由韩某任主任、王伟光、王文昌为成员的组织机构,这个机构不仅负责危房改造项目、还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红山子乡危房改造项目工作由乡长和分管乡长具体布置落实,所救助的对象和资金都是严格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和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分管领导出现了偏差,那是在2012年初接到老百姓的匿名举报电话,说有收卡支钱的情况,发现后他和李向云乡长向徐相国核实这件事,徐相国承认有这种情况,涉及金额40余万元,后由乡财政所将钱收回。后来经研究将这些钱补助给107户整体移民搬迁危改户,每户补助3708元。6、证人周成功的证言证实,他于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在红山子乡担任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职务。2010年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在红山子乡实施,当时由他分管。具体时间为2010年3月份左右至2010年9月份左右,他只做了前期工作。2010年9月以后就由副乡长徐相国分管了。他分管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红山子乡没有违规现象发生。7、红山子乡永合村的证人证言(1)证人刘文峰的证言证实,他是从2010年至今一直负责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在永合村的具体实施工作。永合村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都是在2011年套取的,其中王寿海、王生瑞、胡万明、杨玉怀、张合、王成瑞、李俊学七户改造类别是新建,补助金额每户是22000元,全部被套取;钟国民,改造类别是维修,补助金额是15000元,套取了11000元;王庆君,改造类别是新建,补助金额是20000元,套取了12000元;杜秀武,改造类别是新建,补助金额是22000元,套取了14000元。当时分管危房改造项目的副乡长徐相国找到他,让他在永合村找几户村民顶名,套取点危房改造补助款,他就安排了王寿海、王生瑞、胡万明、杨玉怀、张合、王成瑞、李俊学七户顶的名,钟国民、王庆君、杜秀武都是徐相国自己安排的,在往卡里打钱之前,大概是在2011年农历12月份,徐相国给他打电话说让他把这几户的一卡通都收上来,除了杜秀武是自己取的钱之外,其他的九户的一卡通都是他收上来的,他用这九户的卡取的钱都交给徐相国了。(2)证人杜秀武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听说国家实施危房改造项目,他给刘文丰说想要个指标,刘文丰说他不符合条件,让他找徐相国,他给徐相国打电话,徐相国说给他一个置换的指标,让刘文丰报上来。当时说给补助8000元,在2011年12月份左右财政给打钱时,刘文丰让他拿上卡去旗里的林业宾馆,徐相国告诉他详细情况让刘文丰和他说,刘文丰对他说往他卡里多打了些钱,然后他和刘文丰去的信用社取钱,当时卡里有22000元钱,除了危改的8000元以外,其余的钱刘文丰拿到林业宾馆交给徐相国了。(3)证人钟国民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永合村的村民。他家于2011年维修房屋得到过4000元钱。2011年年末,刘文丰将他的一卡通收上去了,说要往卡里打钱,过了一段时间,刘文丰将卡还给他了。(4)证人王庆君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永合村的村民。他家于2011年申请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为8000元钱,打到他一卡通上了,他家的房子是新盖的。2011年年末,刘文丰将他的一卡通收上去了,说要往卡里打钱,他就把卡给刘文丰了。(5)证人王香瑞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永合村的村民。张合是她的老伴,已经去世了。2011年年末,刘文丰将她家的一卡通收上去了,说要往卡里打钱,她就把卡给刘文丰了。(6)证人王寿海、王生瑞、胡万明、杨玉怀、王成瑞、李俊学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末,刘文丰将他们的一卡通收上去了,说要往卡里打钱,他们就把卡给刘文丰了。他们没有享受国家危房改造项目,都是顶的名。8、红山子乡大浩来图村证人证言(1)证人董井水的证言证实,他是从2010年至今一直负责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在大浩来图村的具体实施工作。大浩来图村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情况有:徐凤英是他母亲,是他申报的危房改造,以他母亲徐凤英顶名套取了8800元;严炳文,改造类别是新建,补助金额是20000元,套取了20000元;马丽芬、李玉琴两户改造类别是新建,补助金额每户是22000元,均被套取。鲁士民,改造类别是维修,补助金额是16000元,套取了12000元;刘永国,改造类别是维修,补助金额是14000元,套取了10000元;梁国玉,改造类别是维修,补助金额是16000元,套取了12000元;张利军,改造类别是新建,补助金额是18000元,套取了10000元;刘国军,改造类别是维修,补助金额是4000元,已发放了2000元发放的资金用于给敖包村的五保户宋广玉买房子了,这件事是村里开两套班子会研究决定的,也跟乡里的副乡长徐相国说过。当时分管危房改造项目的副乡长徐相国找到他,让他在大浩来图村找几户村民顶名,套取点危房改造补助款。他就安排了上述村民顶名,套取的钱都直接交给徐相国了。(2)证人鲁士民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大浩来图村村民。2011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徐相国实地到他家去了一趟。后来他得到补偿款4000元。2011年年末董井水把他的卡拿走了,过了一个月还给他,他的卡里有4000元钱。具体往他卡里打多少钱他不知道。(3)证人刘永国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大浩来图村村民。2011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他家的房子是维修。发补偿款之前,董井水把他的一卡通借走了,送回来之后,卡里有4000元钱。其他的事情他不清楚。(4)证人张利军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大浩来图村村民。2011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他家的房子是新建的。发补偿款之前,董井水把他的一卡通借走了,后来还给他了,他从卡里取出8000元钱。(5)证人严炳文的证言证实,2011年他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他也没得到补偿款,但徐相国借过他信用卡,后来还给他了。(6)证人梁金勇的证言证实,梁国玉是他的父亲。2011年他父亲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4000元。(7)证人刘国军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大浩来图村村民。2012年他顶名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偿款是2000元,钱给五保户买房子了。9、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证人证言(1)证人刘守和的证言证实,2010年以来危房改造项目在他们村实施都由他负责,包括前期的档案填写、初步审核、照相、向乡里汇报、完工的时候配合乡里验收。小浩来图村违规套取的情况有:以焦洪和、黄海臣、梁福才、董学峰、刘国军、刘启旭、宿国华七户顶名,每户套取22000元钱,这七户没有建房,只做了外墙保温。以董瑞、刘汉伟、孙友德、黄海军名每户套取12000元;以祁国振名套取了4000元钱;韩国宇,补助金额是20000元,在2012年初的时候他给韩国宇打电话,韩国宇跟他一起去取了12000元钱。以上所得的这些钱都交给副乡长徐向国了。(2)证人王福琴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与祁国振是夫妻。2012年她家申请了危房改造项目,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实际往她家卡上打了12000元钱。(3)证人韩国宇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2011年他申请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此款用于建房了。其实往他卡里打了20000元钱,其余的12000元他支出来之后给刘守和了。(4)证人崔文芬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与黄海臣是夫妻。2011年她家用黄海臣的名申报过危房改造,但她家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2011年秋天给她家的房子后墙做的保温。(5)证人黄海军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2012年用他的名申报过危房改造,但他家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6)证人房桂霞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与梁福才是夫妻。2011年她家用梁福才的名申报过危房改造,但她家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2012年1月份的时候打到她家卡上22000元钱,但她家没得到钱,钱让刘守和取走了。2011年秋天给她家的房子后墙做的保温。(7)证人刘启旭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2011年用他名字申报过危房改造,但他家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2012年1月份的时候打到他家卡上22000元钱,但他家没得到钱,钱让刘守和取走了。2011年秋天给他家的房子后墙做的保温。(8)证人焦志伟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与焦洪和是父子。2011年用焦洪和的名申报过危房改造,但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2012年1月份的时候打到卡上22000元钱,但他家没得到钱,钱让刘守和取走了。2011年秋天给他父亲家的房子后墙做的保温。(9)证人杨生敏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与刘国军是夫妻。2011年她家用刘国军的名申报过危房改造,但她家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2012年1月份的时候打到她家卡上22000元钱,但她家没得到钱,钱让刘守和取走了。2011年秋天给她家的房子后墙做的保温。(10)证人蒋海艳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与宿国华是夫妻。2011年她家用宿国华的名申报过危房改造,但她家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2012年1月份的时候打到她家卡上22000元钱,但她家没得到钱,钱让刘守和取走了。2011年秋天给她家的房子后墙做的保温。(11)证人董瑞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2012年用他的名申报过危房改造,但他家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打到他卡上12000元钱,但他没得到钱,钱让刘守和取走了。董学峰是他儿子,2011年用他儿子的名字申请过危房改造,但也是顶名,并没有建房。2012年1月份打到卡上22000元钱,钱让刘守和取走了。2011年秋天,给董学峰家做的外墙保温。(12)证人韩桂琴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小浩来图村村民,是孙友德夫妻。2012年她家用孙友德的名申报过危房改造,但她家没盖房子,就是顶个名。2012年农历12月份的时候打到她家卡上12000元钱,但她没得到钱,钱让刘守和取走了。10、双合旺村证人证言(1)证人吕良的证言证实,他从1999年5月份至2012年7月份任双合旺村村主任。他们村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2011年都由他负责,包括前期的档案填写、初步审核、照相、向乡里汇报、完工的时候配合乡里验收。违规套取的情况有:以严玉名套取资金8800元;孙海民,补助金额是18000元,实得8000元,套取10000元;他本人(吕良),补助金额17000元,他是置换的房子新装修的,实得8000元,套取9000元;王天青,补助金额18000元,实得8000元,套取10000元;张永军,改造类别是新建,补助金额是14500元,套取了4000元。刘喜国、廖广生两户的补助金额分别为15000元,没建房子,均被套取;刘海军,补助金额17000元,没建房子,套取17000元;程忠军、李凤龙两户的补助金额分别20000元,没建房子,均被套取;套取的钱都交给副乡长徐相国了。当时徐相国跟他说,找一些关系好的村民用他们的名义申请国家危房改造项目,他就找了上述连他在内的八户。徐相国让他把这些户的卡收上来,2011年快过阴历年的时候,他拿着这八户的卡和乡里的王伟光去信用社取的钱,在克旗林业宾馆307房间交给的徐相国,当时在场的有徐相国、韩某。2012年的时候他就不管这块了,应该是村书记张金林管的。(2)证人张金林的证言证实,他从2012年9月份至今任双合旺村书记。他们村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和2011年是由当时的村书记吕良负责,他是从2012年9月至今一直负责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在双合旺村的具体实施工作。2012年套取的情况有:段东军、沈运祥、王三朋三户改造类别是新建,补助金额分别是14500元,均被套取。徐相国找他说要给他村的五保户建房,由于村里出不了这些钱,徐相国就说找几户顶名,用套取的危改资金给五保户建房,他和王景俊就找了沈运祥、段东军和王三朋,他把卡收上来之后,支取的钱全给了徐相国。(3)证人严玉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0年他没有申报过危房改造,他的卡里打危房补助金的事他也不知道。(4)证人程忠军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1年秋天,吕梁借走了他的一卡通,过了一个多月,还给了他,他没有享受到危房改造资金。(5)证人段东军、王三朋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2年他们没有享受过危房改造项目。2012年春天,张金林向他们借过一卡通,说把五保户盖房的钱从他们的卡中支出来。(6)证人张永军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2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10500元,他家的房子是新建的。实际打到他卡里的钱是14500元,那4000元张金林说是做外墙保温的钱。(7)证人沈运祥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他申请过危房改造,但是顶名,他没有得到危房补偿。(8)证人王天青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1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他家的房子是新建的。(9)证人刘喜国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1年吕梁对他家的房子进行了拍照,但不知道干什么用。2011年秋天吕梁借过他家的信用卡,没说干什么用。他家没有享受过危房改造资金。(10)证人陈桂琴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与廖广生是夫妻。2011年她家没有享受危房改造资金。2011年秋天,吕梁将她家的信用卡借走,不知道干什么用。(11)证人孙海民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1年他享受过危房改造资金,他家的房子是新建的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12)证人李凤龙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1年他没有申请危房改造。吕梁借过他的信用卡用过,后来还给他了。(13)证人刘海军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双合旺村的村民。2011年他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2012年初吕梁借过他的信用卡,后来还给他了。他调取过信用社的明细,发现2014年1月14日到账17000元,被人取走了。11、福盛号村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民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2年用他的名字申报过危房改造,补助款是14500元,他没用。(2)证人张景坡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1年他申请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10000元,钱用于建房了。(3)证人刘国林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1年他申请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10000元,钱用于建房了。(4)证人张景峰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1年他申请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钱用于建房了。(5)证人王瑞国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1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但没有得到补偿款。2011年年末,张某借过他的信用卡。(6)证人李世成的证言证实,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1年他申请危房改造,是用他的名申报的,但他没有得到补偿款,后来他查一卡通的单子,里面打进过20000元。(7)证人张雪飞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1年他申请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钱用于建房了。(8)证人刘国存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2年他申请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12000元。12、天太永村证人证言(1)证人盖松柱的证言证实,他从2009年8月份至2012年3月份任天太永村村主任。他们村危房改造项目2010年、2011年都由他负责,包括前期的档案填写、初步审核、照相、向乡里汇报、完工的时候配合乡里验收。天太永村违规套取的情况有:其中王明秀、杨国青、刘井元、杨万义、代广春、闫瑞、周林、刘晓东、宋学华、孙海峰、董德秋、孙良廷、崔海山、张凤云,这些户改造类型都是新建,每户补助金额是16000元,本人均实得8000元,其余均被套取;孙国民,改造类型是新建,补助金额是16280元,本人实得8000元,套取了8280元;徐勇,改造类型是新建,补助金额是19000元,本人实得8000元,套取了11000元;王占峰、李建民、李明三户的改造类型是新建,每户补助金额是19000元,本人均实得8000元,其余均被套取;杨国兴、金子龙、杨月、李占才、王晓光、冯俊兴六户的改造类型是新建,每户补助金额是20000元,本人均实得10000元,每户被套取了10000元;王晓辉、高连慧两户顶名,改造类型是新建,每户补助金额是19000元,均被套取;李俊凤、陈凤芹两户顶名,每户补助金额是20000元,均被套取;冯晓娟、郭庆华、郝庆霞、沈运贵四户均是顶名,改造类型是新建,每户补助金额是16000元,均被套取。套取的钱都交给副乡长徐相国了。当时徐相国跟他说,找一些村民用他们的名申请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就这样除了高连慧、李俊凤、冯晓娟、郭庆华、陈凤芹、郝庆霞、沈运贵之外,以上套取危改资金的危改户都是他找的。徐相国让他把这些户的卡收上来,钱不是他去取的。徐相国用完卡之后把卡还给他的。(2)证人沈运贵的证言证实,他从2010年8月份至今任天太永村书记。他们村危房改造项目2010、2011年由盖松柱管理,2012年经他管理的有10户危改户,2012年的补助款只发了一半。2010年当时不知道用他的名义申报过危改补助,他也没有申报过,2012年农历12月份盖松柱找到他,说借他的一卡通用一下,他就借了,直到检察机关调查的时候他才知道用他的名义申报过危房改造项目,他知道后就给盖松柱打电话,盖松柱说徐相国用了他的卡,具体套取了多少钱盖松柱不知道。他没得到过危房改造补助款。(3)证人王明秀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2010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此款用于建房了。打到他信用卡上多少钱他不清楚。(4)证人刘井元、杨万义、闫晓光(闫瑞之子)、孙海峰、崔海山、张凤云、杨敏(杨国青儿媳)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2010年他们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此款用于建房了。打到他们信用卡上是16000元,当时是盖松柱收的卡。(5)证人刘晓东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2010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此款用于修房了。打到他信用卡上是16000元,当时是盖松柱收的卡。(6)证人董玉玲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与宋学华是夫妻。2010年她家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她家的房子是新建的。(7)证人孙良廷、董德秋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2010年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此款用于建房了。打到他们卡上多少钱他不清楚。(8)证人冯晓刚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永义成组的村民。2010年初危改指标下来之后,副乡长徐相国找到他让他找几户人家顶名,弄几户危改指标,于是他就以高连慧、陈凤芹、李俊凤、郭庆华、冯晓娟名上报的。这5户人家都没有建房,具体补助多少钱他也不知道。(9)证人冯晓娟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她家没有建房,她也没有申报过危房改造,也没得到过钱。她哥哥冯晓刚借过她的卡。(10)证人贾俊枝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与孙国民是夫妻。2010年她家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她家的房子是新建的。2010年秋天,盖松柱借过她家的卡。(11)证人郝庆霞的证言证实,她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村民。2010年她家申请过危房改造,但她家没有得到补偿款。2012年盖松柱拿走了她家的一卡通,后来还给她了。(12)证人徐勇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徐凤国是他的父亲。2010年徐凤国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徐凤国的房子是新建的。2010年秋天,盖松柱借过他家的卡。(13)证人王占峰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2010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他家的房子是新建的。2010年秋天,盖松柱借过他的卡,过了几天又给他送回来了。(14)证人李明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2010年他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8000元,他家的房子是新建的。(15)证人杨国兴、金子龙、杨月、代广霞(李占才之妻)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红山子乡天太永村的村民。2011年他们申请过危房改造并得到补偿款10000元,他们的房子都是新建的。2012年秋天,盖松柱用过他们的卡。13、证人刘大勇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在红山子乡财政所工作,任财政所任所长。危房改造和财政所有关系,由危改办向财政所提供危改户人员名单,财政所打资金申请表,报住建局审批,再到财政局申请拨款,财政局再通过一卡通专户打到信用社,然后打到危改户一卡通上。危房改造由乡危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由副乡长徐相国负责,负责人是韩某,工作人员王伟光。乡危房改造办公室资金使用有违规行为,2012年1、2月份,李向云乡长让他找徐相国拿一笔危改资金,大概40多万元。是在林业宾馆红山子乡办事处307室,当时有他和徐相国、韩某、赵国臣,王伟光在不在想不起来了。韩某给他的现金40多万元。他给韩某打了一个收条。这些钱存在他个人账户了,李乡长说这笔钱不要和财政钱混了。钱交给下任所长盖海屿了。14、证人盖海屿的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6月末至今在红山子乡财政所任财政所长。上任所长刘大勇交接的时候给他一个存折和50000元左右的开支单据,共计404280元。刘大勇说这是危房改造的钱,过些日子给老百姓发下去。他和刘大勇没有交接手续。当时刘大勇给韩某打了一个收条,他让现金赵国臣给韩某打了一个收条,把刘大勇收条还回。这期间这笔钱就在他手里,他给赵国臣打了一个收条。这笔钱给天太永村的下地组和天盛店组危房改造户了,共计107户,每户3780元。赵国臣以现金的形式制表签字发放的。发钱的时候是他、李向云乡长、出纳赵国臣和会计崔海超一起去的。他接手的时候李乡长说有一部分危改户不合格,把这些钱收回来,再补贴到建房合格的危改户身上。15、证人崔海超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至今她任红山子乡财政所会计。危房改造由韩某负责,王伟光是工作人员。2013年7月她跟着去发过一次钱,一起去的人有乡长李向云、财政所长盖海屿、出纳赵国臣和她。都是在下地组和天盛店组的村民组长家,下地组组长叫朱建林,天盛店组组长叫贾俊。这笔钱发放到下地组和天盛店组共107户村民,每户3780元。16、证人赵国臣的证言证实,收据号为0714402,金额为404280.00元的收据是他出具的,时间为2012年1月16日。他没看到这笔钱,2013年5月份或6月份财政所长盖海屿给他打的欠条,让他出具的三联收据,三联收据的第三联交给韩某了,收据上的日期不是实际的出具日期,实际日期大概是2013年5月份或6月份左右,收据上的日期是韩某把钱交给上任财政所长刘大勇时的日期。这笔钱发给老百姓了,他去发钱看到发放表的时候才知道这笔钱是危房改造的钱,发放表是财政所长盖海屿做的。发到天太永村下地组和天盛店组的村民,共计107户,每户3780元钱,实际发放的钱比收据上的钱数多了180元钱,是他个人垫付的,乡里说以后给他补上。2013年7月份的时候是他提取的现金去村里发的,一起去的人有乡长李向云、财政所长盖海屿、会计崔海超。(三)被告人韩某供述证实,他从2010年至今任克旗红山子乡村建助理兼合管办主任。主要负责村镇建设、移民搬迁和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在全乡的落实,在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落实过程中负责对申请户的审查核实,监督危房改造进度,填写整理管理危改档案,危改工程验收工作。克旗政府对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召开过会议,红山子乡是由分管副乡长和负责村镇建设的相关人员参加,他也参加过。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在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开始实施。从2010年至2013年红山子乡每年都制定了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自2010年开始他都是乡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也是危改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成员。危房改造项目的落实由副乡长徐相国具体分管,由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人员有他和王伟光,2011年8月之前还有王文昌,王文昌主要负责一些文字方面的工作;2011年8月份之后就由王伟光负责,王伟光还负责档案的制作和管理,有时也会下村。乡危改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协调处理危改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危改措施和与上级的沟通和联系等;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是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危改对象的确定、完工后对危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每年项目下来之后,组织会议学习上级下发的相关文件并传达文件精神,乡危改领导小组和小组办公室成员还有各村负责危房改造的村干部都参加会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救助对象主要是居住在农村牧区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贫困户及其他贫困户。确定的依据是:根据民政部门的花名表确定五保户、低保户;根据扶贫开发部门统计的贫困户花名表确定贫困户。对危改户的确定,他有的没有严格审查,有的危改户不在扶贫开发部门的贫困户花名表上。危房改造实施的具体程序是农户本人向村里申请、村组民主评议后向乡里的危房改造办公室申报、乡审核向旗住建局申报、旗审批、旗住建局备案。危改对象资格审查程序大致是房屋必须达到文件规定的D级和C级标准,D级需要重建,C级需要修缮加固。2011年该项工作有徐相国和他核实危改户、监督工程进度、验收,由每个村负责危改工作的村干部配合,福盛号村、永合村、大浩来图村是全村逐户走的,其余的三个村走了大概百分之五十,然后听听村长汇报就回来了,是徐相国和他验收的。2012年是徐相国、他和王伟光对全乡的危改户逐户验收的。和危改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时徐相国、他、王伟光和负责危改工作的村干部都在场。协议书由村委会和申请危改项目的村民签订,协议书一式四份,村里、危改户、乡政府和旗各一份。协议书签完后他们要拿一份归档,危改档案是他协助王伟光一起制作的,由王伟光管理。危改户保存的协议书和他们制作的档案中的协议书在补助金额上有改动的现象。大概是在2011年年末的时候,旗住建局向乡里要危改档案的时候,徐相国说协议上金额与实际拨付的金额不一致,实际拨付的金额比协议上确定的金额多,会有结余,当时徐相国就让王伟光把危改档案里协议书中的补助金额改了,徐相国说改哪户就改哪户,当时他也在场,具体改的什么地方、改的哪一户他记不清了,在什么地方改的也记不清了。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标准都是乡里根据上级配套的标准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款直接打到危改户的一卡通上。徐相国向他说过红山子乡在国家危房改造过程中套取补助款的事情,具体的细节他不清楚,有部分危改户是没建房而顶名套取的,这些人员都是徐相国分配名额给各村,由各村负责危改工作的村干部找人顶名套取的;还有的实际发放的金额与危改户实得的金额不一致,多余的钱都违规套取了。他根据徐相国说的钱数大致算了一下数额,大概100余万元,实际把钱用在什么地方他不知道,剩余多少钱他也不知道,都是徐相国支配的。红山子乡违规支取的危改补助款是是通过各村负责危改工作的村干部:福盛号村的张某、永合村刘文峰、大浩来图村董井水、小浩来图村的刘守合、双合旺村的吕良、天太永村盖松柱,村干部把危改户的一卡通收上来,在旗的各信用社营业厅支取现金后,送到旗林业宾馆307房间的红山子乡办事处,钱都交给徐相国了,具体数额和如何支配的他不清楚,但他知道这是违规的。时间大概是在2012年年初。他在负责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行使职责,对法律和政策理解的不透彻,导致出现这些问题,他很自责。二、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挪用特定款物的事实2010年在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福盛号村村民邹云莲(乔国忠母亲)、李国军两户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每户补偿款为8800元,计17600元。因为邹云莲一户不符合规定,李国军一户在当年没法盖房子,所以在2012年1月17日,由村书记张某负责召开村委会,当时参加会议的还有村主任王某、副主任王某民和村委会委员张某,会议研究怎样安排两户的危房改造补偿金,经研究四被告人均同意将这两户的危改补助金作为村集体收入。于是由报账员王某民开了三联的报账收据,按照乡管村用的程序,通过张某审核、村主任王某列支、村理财小组刘吉武、李文才、石桂新共同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入账,作为村集体开支用了。案发后,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被挪用专项补助金17600元上缴财政。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交办函证实,本案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交办。2、立案决定书证实,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于2013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3、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证实,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挪用特定款物罪与韩某玩忽职守罪并案处理。4、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政府证明证实,张某从2007年7月至今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计生专干,张某从1998年1月至今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从1998年1月至今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主任,王某民从1998年1月至今任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副主任。5、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提取单证实,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专用收款收据存根二枚(收据号0028051、0028052)被依法提取。6、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存根二枚(收据号0028051、0028052)证实,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挪用以乔国忠、李国军的名义下发的的危房改造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7600元的事实。7、红山子乡福盛号村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证实,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福盛号村把以乔国忠、李国军的名义下发的危房改造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7600元作为村集体收入的事实。8、扣押通知书、扣押笔录、缴款通知书证实,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将赃款17600元扣押并上缴财政。9、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10、克什克腾旗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证实,同意四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吉武、石桂新、李文才的证言证实,他们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理财小组成员。村理财小组成员监督村里的收入和支出,村年年报账、结账的时候在单据上签字。收据号:0028051、0028052,金额为每枚8800元,共计17600元上是他们签的字。这是危房改造的钱,村里把这些钱作为村集体收入。都是村里开支了,具体做什么用了他们不清楚。2、证人李国军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2010年他到村申报建房,村里组织建筑队统一建房,由于上冻了,房子没建成,但是危房改造补偿款8800元于2011年年末打到他的一卡通上。由于没有建房,他妻子张某把钱支出来入到村集体账户了。3、证人乔国忠的证言证实,他是红山子乡福盛号村的村民,邹云莲是他母亲,他母亲和他一起生活,用的是一张信用卡。他曾向村委会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张某到他家给危房拍照,但他没得过危房改造款。(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从2010年开始至今,福盛号村农村危房改造开始,该项工作具体由她负责的。福盛号村村委会用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010年他们村村民邹云莲、李国军两户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因为邹云莲一户的房子不是2010年当年盖的,不符合规定,李国军一户盖房子的时候已经上冻了,在当年没法再盖房子。所以,2012年春天,她向村里汇报,由村书记张某负责召开的村委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村书记张某、村主任王某、副主任王某民和她,会议主要研究怎么安排这两户的危房改造补助金。会议研究决定把这两户的危房改造补助金作为村集体收入,参加会议的人都没反对,开完会之后由副主任王某民开具的收入单据。危改补助金是每户8800元,两户共计17600元。两户的危改补助金通过村书记张某、村主任王某、村理财小组刘吉武、李文才、石桂新共同在收款收据上签字才能入账,最后作为村集体开支用了。这两户的钱都是她支取的,邹云莲那户用的是邹云莲儿子乔国忠的卡。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从2010年开始,福盛号村开始农村危房改造。主要牵头的是他,负责工作的是福盛号村村委会委员、计生专干张某。福盛号村村委会用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010年他们村村民乔国忠(邹云莲的儿子)、李国军两户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因为乔国忠一户的房子不是2010年盖的,不符合政策,李国军一户盖房子的时候已经上冻了,没法在当年盖房子,所以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把这两户的危改补助金用于村集体收入。2012年1月17日,由他负责召开的村委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村主任王某、副主任王某民和村委会委员张某和他,会议主要研究怎么安排这两户的危房改造补助金。他们四人都同意将这两户的危房改造补助金作为村集体收入,由报账员王某民开了三联的报账收据,钱是由张某从乔国忠和李国军的卡上支回来的。按照乡管村用的程序,通过他审核、村主任王某列支、村理财小组刘吉武、李文才、石桂新共同在收款收据上签字才能入账,最后作为村集体开支用了。3、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从2010年开始,福盛号村开始农村危房改造。福盛号村村委会用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010年他村村民李国军、乔国忠(邹云莲的儿子)两户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因为乔国忠一户的房子是2009年盖的,不符合政策,李国军一户盖房子的时候已经上冻了,没法在当年盖房子,但是钱都下来了,所以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把这两户的危改补助金用于村集体收入,这两户每户8800元,共计17600元。2012年1月份,由村书记张某负责召开的村委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村书记张某、副主任王某民和村委会委员张某和他,会议主要研究怎么安排这两户的危房改造补助金,是王某民做的会议记录。他们四人都同意将这两户的危改补助金作为村集体收入,由报账员王某民开了报账收据。这两户的钱是张某支取的,开会的时候钱已经支回来了。通过村书记张某审核、他、村理财小组刘吉武、李文才、石桂新共同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入账,最后作为村集体开支用了。4、被告人王某民供述证实,从2010年开始,福盛号村开始农村危房改造。福盛号村村委会用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010年他们村老耗子店组的李国军、石门子组的乔国忠(邹云莲的儿子)两户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因为乔国忠一户的房子是2009年盖的,不符合政策,李国军一户盖房子的时候已经上冻了,没法在当年盖房子,但是钱都下来了,所以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把这两户的危改补助金用于村集体收入,这两户每户8800元,共计17600元。2012年年初的时候,这两户的危改补助金下来之后,由村书记张某负责召开的村委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有村书记张某、村主任王某和村委会委员张某和他,会议主要研究怎么安排这两户的危房改造补助金,由他做的会议记录。他们四人都同意将这两户的危改补助金作为村集体收入,他是报账员,他开的报账收据,总共两张单据。这两户的钱是张某支取的,怎么支取的他不清楚,开会的时候钱已经支回来了。通过村书记张某、村主任王某、村理财小组刘吉武、李文才、石桂新共同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入账,两户的危改补助金作为村集体平时的开支用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194880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身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协助政府进行危房改造项目的落实过程中,将专项补助款17600元挪作他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认罪态度诚恳,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担任红山子乡村建助理,而村建助理并非领导职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及被告人韩某于2011年8月份被认命为村建办公室主任领导职务,被告人韩某只对2012年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的数额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与其职务的高低、大小没有关系,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徐相国是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决策者,不能因其死亡而将其责任转嫁到韩某身上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红山子乡村建助理,负责村镇建设、移民搬迁和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在全乡的落实,在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落实过程中负责对申请户的审查核实,监督危房改造进度,填写整理管理危改档案,危改工程验收工作,由于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韩某应当对其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承担责任与徐相国的死亡没有关系,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在犯罪中韩某受到胁迫,处于被胁迫地位,应当认定其为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胁从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因本案是过失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红山子乡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1197800元,其中有404280元交至红山子乡财政所,此款不能认定为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人韩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规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资金,虽然红山子乡在发现违规后及时进行了整改,但已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王某民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张某、张某、王某、王瑞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张某等四被告人在案发后已将挪用的资金上缴,对五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结合克什克腾旗司法局对五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五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地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五被告人均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某民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洪芹审 判 员  张福禄人民陪审员  张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