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岳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自强,博山区长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岳自强。被执行人:博山区长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商玉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岳自强与被执行人博山区长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自强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运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