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承栋与被告吕廷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承栋,吕廷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34号原告孙承栋。委托代理人勇冉,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廷九。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承栋与被告吕廷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承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