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合肥盛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盛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盛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H109、H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909062-7。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建华,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绍理,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组织机构代码71705054-X。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德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德伦4305077.5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