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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陆祥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0677号罪犯陆祥,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宿城刑初字第0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陆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陆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未履行,判处退赔赃款六十六万元,仅履行十万元,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罪犯陆祥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陆祥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陆祥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陆祥提出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陆祥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确认罪犯陆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陆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只履行了部分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