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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与肥城市人民政府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肥城市人民政府王瓜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61号原告: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梅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勇,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四区。身份证号码:370502196206021618。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杜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印人民陪审员  孙远生人民陪审员  阮庆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