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建文诉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文,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5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文,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嘉义。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经查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办公场所内的电脑、传真机等一批财产,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4420151450005001xxx3(人民币,冻结额度为8200元)、4421480180022970xxx2(美元,冻结额度为1335元)账号。现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故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与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的电脑、传真机等一批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4420151450005001xxx3(人民币,冻结额度为8200元)、4421480180022970xxx2(美元,冻结额度为1335元)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许 光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