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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陈建文诉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文,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布执字第5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文,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嘉义。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经查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办公场所内的电脑、传真机等一批财产,另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4420151450005001xxx3(人民币,冻结额度为8200元)、4421480180022970xxx2(美元,冻结额度为1335元)账号。现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故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与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内的电脑、传真机等一批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义来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4420151450005001xxx3(人民币,冻结额度为8200元)、4421480180022970xxx2(美元,冻结额度为1335元)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许 光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