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灌南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文景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灌南县人民政府,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文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峰,县长。委托代理人吴宏波,灌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路2216号华佳广场1904房。法定代表人蔡觉文,经理。被申请人郑文景。灌南县人民政府因与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文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郑文景银行帐户资金予以保全。灌南县人民政府并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413帐户内资金6512871.64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郑文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9558帐户内资金1990000元。申请人灌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洁审 判 员 何海莲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