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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谭邦兴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邦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邦兴,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邦兴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邦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谭邦兴来到其工作的位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一村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的二楼,通过虚掩着的门先后进入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采购部、商务部分别窃取白色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罗夫罗伦牌汽油打火机一个、黑色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灰白色西服一套。后又以爬窗的方式进入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盗取软230中华牌香烟一条。经估价,被盗打火机价值人民币51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软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580元。现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4年10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谭邦兴来到浙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以爬窗的方式先后进入二楼副董事长、董事长办公室,分别盗取佳能牌eos550d单反相机一部、大红方印黄山牌香烟一条和84mm云烟7包。经估价,被盗佳能相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黄山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80元,云烟价值人民币196元。现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邦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谭邦兴的辨认笔录、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与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邦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邦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邦兴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赃物均已追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邦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良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虞玲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