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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宋磊磊诉刘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磊磊,刘安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00615号原告:宋磊磊,男,200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利辛县。法定代理人:宋伟华。(系宋磊磊父亲)法定代理人:郑平。(系宋磊磊母亲)。委托代理人:施永红,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安山,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磊磊诉被告刘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磊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