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喜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元,李克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734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元,系巴彦淖尔市开发区金太钢模租赁服务部业主。被执行人李克存,个体。本院在执行李喜元申请执行李克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