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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岩与固始县职业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固始县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李岩。被告固始县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职教中心)地址:固始县教育局隔壁。组织机构代码:41940523-4.负责人,张西鑫,男,系该校校长。原告李岩诉被告职教中心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岩,被告职教中心负责人张西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岩诉称,2001年3月13日,被告(原固始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因公务活动招待,在原告经营的门店购买白酒。后经双方结账,被告除已支付部分货款,现尚欠货款15087元未付,由于被告单位机构名称多次变更,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欠款15078元。原告李岩诉讼提供有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人个人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2、收条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78元的事实。被告职教中心辩称,1、我是2006年调任固始县教师进修学校任校长的。2010年8月原固始县职业高中撤销并入我校另成立固始县职业教育中心,当时移交时没有这笔债务,因此,我需向教育局反映落实。原告提交的这两份欠条都是真实的。欠个人的钱一定是要还的。我们要还这笔欠款,还要考虑以什么形式和时间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固始县城关经营酒类商品期间。2001年至2003年期间,原固始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因公务活动招待,在原告经营的门店购买白酒。后经双方结账,除已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5078元未付,固始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款“壹仟柒佰弍拾弍元整”、“尚欠13356.00元”的条据。后虽经多次催要未能支付,2010年8月该校被撤销并入被告现固始县职业教育中心,该中心接收了原固始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财物和帐目。现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固始县职业教育中心支付其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欠款人虽为固始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但该校被撤销后并入被告单位,其财物已由被告接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被告欠款事实清楚,且有欠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欠原告货款15078.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贰份,予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为民审判员  饶培杰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