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施云明、姚龚斌与姚龚斌、黄正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云明,姚龚斌,黄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30号原告施云明。被告姚龚斌。被告黄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云明与被告姚龚斌、黄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云明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姚龚斌、黄正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云明撤回对被告姚龚斌、黄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施云明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姜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