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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彩锋与吴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锋,吴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王彩锋,女,汉族,1975年8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凡,男,满族,1981年6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锋诉被告吴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彩锋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 陪 审员 张秀荣人民 陪 审员 王利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帅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