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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班振强与李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振强,李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544号原告班振强,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沙河市。被告李军刚,男,汉族,农民,现住沙河市。原告班振强与被告李军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