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班振强与李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振强,李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544号原告班振强,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沙河市。被告李军刚,男,汉族,农民,现住沙河市。原告班振强与被告李军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