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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德亮、彭志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德亮,彭志友,陈振凤,陈敬祥,胡美运,孔德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平邑县浚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孔德亮,农民。被执行人彭志友,农民。被执行人陈振凤,农民。被执行人陈敬祥,农民。被执行人胡美运,农民。被执行人孔德付,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德亮、彭志友、陈敬祥、胡美运、孔德付、陈振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纪亮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彭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牛现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