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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任东亮与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亮,刘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81号原告任东亮,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红旗,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亮与被告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东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东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任东亮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闽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