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2014桃行初字第261号某组诉某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组,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桃行初字第261号原告某某组。负责人彭跃进,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思叔,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组,系该村民组村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小华,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组,系该村民组村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某局。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法定代表人罗歆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军,该局法制股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某某组以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组诉称,被告欲征用他组部分良田,因此要求被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八项信息内容。被告某局辩称,他局已经公开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申请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应当先行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先行向被告提出相关申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某某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载 媛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肖 正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