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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东奇诉康德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奇,康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调确字第4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申请人李东奇,男,汉族,1988年4月30日出生。申请人康德义,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案由: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李东奇与申请人康德义因民间借贷纠纷,经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因双方申请人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效力的申请。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纠纷的主要事实:201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康德义向申请人李东奇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用于做生意。已经还款30万元,欠款20万元。本院另查明:双方申请人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对协议内容均知悉认可并要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东奇与申请人康德义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协议,即:申请人康德义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李东奇借款5万元;于2015年4月7日前给付李东奇借款15万元。该协议有效。上述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申请人收到本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后,不得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小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