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煜与邓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煜,邓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胡煜,男,28岁,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地址:江西省高安市。诉讼代理人梁兴华,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栋良,男,38岁,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煜诉被告邓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煜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