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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煜与邓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煜,邓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胡煜,男,28岁,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地址:江西省高安市。诉讼代理人梁兴华,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栋良,男,38岁,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煜诉被告邓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煜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