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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