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7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