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淑华与管桂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管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女,1957年3月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管桂英,女,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陈淑华与管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管桂英已按调解书第一项(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了给付5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给付日期2014年12月30日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