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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中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维与被告谷月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谷月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中保字第24-1号原告王维。被告谷月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与被告谷月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谷月启在资兴市区肉联有限公司的股权303536元或冻结被告谷月启在银行的存款303536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谷月启在资兴市区肉联有限公司的股权303536元(冻结期限二年)或冻结被告谷月启在银行的存款30353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承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